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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常见40个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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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40个问题解答   1、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称为中外合作办学。为便 ...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40个问题解答

  1、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称为中外合作办学。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从(一)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二)方式是合作;(三)对象是境内中国公民三个方面去理解、把握。另外,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也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2、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

  3、我国法律法规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有何具体规定?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必须是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的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主体。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另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合作办学范围的限定,中外教育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机构,以及宗教教育活动。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也等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4、非教育机构能否作为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为解决中外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第三方(即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入的机制,但考虑到《条例》已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实施办法》从现实出发又对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只能作为与其签订引入办学资金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担任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直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与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签订的引入办学资金协议加以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5、中外教育机构可以合资办学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否按股份制运作?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否在中国独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吗?

  中外合作办学是契约式合作,而非股权式合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明确,因此它不以股权大小决定事宜,不是合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不采用股份制。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方合作方可占有多数拥有权。即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由于是契约式合作,这里并不存在控股权问题。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开设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什么是外国教育机构?

  外国教育机构是指按照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也就是说,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外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才有资格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7、外国教育公司算不算教育机构?

  由于教育公司本身不具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能,不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因此,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教育公司是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与中国境内机构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外国教育公司包括外国大学的教育公司和外国企业所办的教育公司。

  8、如何判断、认定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判断、认定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1)该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是否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无论它是公益性的教育机构还是营利性的教育机构都应当获得所在国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注册证明,以判断它的合法性;(2)是否经过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民间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3)通过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其合法性、办学历史和现状、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等情况加以了解;(4)参考有关国家民间组织对本国学校(主要针对大学)的排名情况。如美国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等较有影响的杂志,每年都公布本国大学的排名情况。这些大学排名虽然是社会对高等学校的一种非正式性评价,不能科学反映一所大学的办学实力和学术水平,但在我们对外教育机构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判断途径;(5)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教育部建立的有关网络平台,将专门介绍外国的教育体制、管理体制等相关情况,对一些资质不良的学校或者违规办学的机构,也将向社会公布。

  9、如何理解优质教育资源?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时,国内教育机构应当把握那些原则?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是制定《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主要出发点和根本指导思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许多导向性条款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理解和判断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又如《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等等。

  我驻美国某总领事馆教育组对领区内已在中国开展合作办学的美国有关大学及教育机构进行了一次调研后,就如何理解和把握优质教育资源提出了看法和建议,认为优质教育资源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进水平或者办学特色,并能保持一定领先优势的课程、教材、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管理制度、考评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等。具体来说,本领区内的优质教育资源主要有:1、在国际上具有特色或者成功办学经验的学科和专业;2、知名院校;3、一般院校的优势学科和专业或者其它资源;4、一般院校的非知名的、但却是国内急需的学科和专业或者其它资源;5、国内急需、具有先进性和特色的课程和教材;6、国外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如具有先进性和特色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或者考评方法;7、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培养的先进经验,等等。

  优质教育资源是相对的。就外国教育机构而言,首先是地域上的相对性,有些学校不一定国际知名但在本国是一流的,有些在国内不一定知名但在省里、州里是数一数二的学校;第二是办学层次上的相对性,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和实施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无法相提并论,各个教育层次上都有办得很好的学校,就像拳击手,一个重量级冠军和一个轻量级冠军,同样都是优质资源一样;第三是办学类型上的相对性,例如美国有些大学以招收本科生为主,学生规模不大,招生条件严格,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在校生全部是精雕细刻,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很高,它和哈佛大学那样的研究型大学就无法比较谁的资源更为优质;第四是学科专业上的相对性,一流大学不是所有学科和专业都是一流的,美国一些州立大学的某些学科和专业就超过著名大学。在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方面,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名校的商学院肯定名列前茅。但在国际贸易本科教育方面,南卡罗莱那大学这样一所州立大学近几年却始终排在美国的前3位。

  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时,国内教育机构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学校应当了解学校的外部环境,了解国家需要什幺样的人才,市场需要什幺样的人才,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一定要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二是与学校自身的发展和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引进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培养模式和管理经验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改善师资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是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慎重选择外方合作伙伴。在与外方进行接触、商谈合作办学时,一定要弄清对方合作的目的,并对外方合作者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防止受骗上当。在可能的条件下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同时,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利用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政治和宗教渗透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教育主权。四是切实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领导,坚持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学校外事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

  总之,国内教育机构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自身定位和目标选择最为重要。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选准外方合作学校,选准办学层次,选准合作内容,选准合作模式。要突出特色,创出品牌,注重质量,努力实现“双赢”的目标和可持续发展。

  10、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而直接在某一学科、专业或者课程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把中外合作办学中采用“双校园”模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也纳入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管理。对于“双校园”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最大特点是整个办学活动分为在境内和境外实施两部分,并且他们是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整个教育计划是由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订的,而且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质性地引入了外国优质教育资源。

  对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仅以互认学分方式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则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因为这种校际学生交流,双方在境内外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根据各自的教学计划分别实施的,只是同意学生可以将在一方获得的学分转入另一方继续学习,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入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对于外国教育机构来说也就没有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

  11、如何判断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判断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历教育的主要依据是:是否实施完整的学历、学位课程教育;有无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在我国,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主要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即在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凡完整实施专科、本科(学士)、硕士或博士层次教育要求,并颁发中方或外方合作方所在国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教育均为学历教育。

  12、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中,是否必须包含资金投入?作为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权利分别应办理什幺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中,应当包含资金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评估的实际价额低于合作协议所确定的数额的,由中外合作办学者补交其差额。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13、怎么理解知识产权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投入?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评估,可以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往往把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混淆起来。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除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外,还可以以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比如非专利技术、商誉、知名学校的品牌、先进的课程体系、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成果、系统的制度规范和优质的人才资源等,这些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学术声誉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因素是学校多年办学活动的逐步积累形成的,是学校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身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这些因素经过相应的评估,也可以体现为具体的货币价值,经过中外办学双方认可即可作为其他财产计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这些有形或者无形的其它财产和知识产权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其占办学投入的总额的比例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条例》第十条则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此外,《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的作价问题作了规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4、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的受理机关、受理时间以及批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请一般通过中国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5、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哪些具体的办学条件要求?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所选定的办学场所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层次、专业相匹配的办学设施和条件。如拟在现有学校以外场所进行办学的,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在取得有关消防安全部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如拟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还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取得食品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16、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合作办学机构有何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如拟申请举办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应当在提交《条例》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提交已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17、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必备要素有哪些?要注意什么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应当主要包括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

  签定协议时应注意(1)协议中应注明合作项目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2)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为实际开展教学活动的所在国;(3)应当有中文文本。如有外文译本的,应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应合理;(5)合作协议的签署人应当为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此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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