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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2015年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436人(不分省),其中美术学院180人,舞蹈学院90人,音乐学院166人。 第六条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其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考试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中央民族大学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中央民族大学校考。 第十条 中央民族大学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选择考点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港澳台考生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且取得合格资格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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