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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呼伦贝尔学院,是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呼伦贝尔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校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成吉思汗中路26号。 第三条 呼伦贝尔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呼伦贝尔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呼伦贝尔学院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呼伦贝尔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呼伦贝尔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呼伦贝尔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呼伦贝尔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呼伦贝尔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呼伦贝尔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呼伦贝尔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呼伦贝尔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呼伦贝尔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如生源省份有明确的录取原则,则按其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呼伦贝尔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各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二)采矿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女生慎报。 (三)报考我校采矿工程(校企合作)专业的投档考生,即默认考生及考生家长已阅读“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附属协议”,清楚该协议全部内容的含义,并同意在入校报到时签订该协议,如入学报到时不签订附属协议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采矿工程(校企合作)专业学生不可转出,可以转入。班级总人数最多不超过40人,如多人申请转入,择优录取;该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只招男生,女生慎报。 (四)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需要参考蒙古语文科目考试成绩。 (五)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基础扎实且外语口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外语口试,则不做口试成绩要求),俄语专业及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报考采矿工程(校企合作)专业的考生在呼伦贝尔学院招生信息网查看“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附属协议”。考生录取后,学费及住宿费由企业为其缴纳。此外企业还为学生提供一定比例的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奖、助、贷、补、勤、减、偿”等为一体的资助育人体系。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呼伦贝尔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成吉思汗中路26号 学校官网:http://www.hlbrc.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jy.hlbec.edu.cn/ E-mail:hlbexyzsjy@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470-3103126 0470-3103125 招生监督电话:0470-3103121 电话接听时间为:录取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呼伦贝尔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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