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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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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中医药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五、学校地址:学校设有静海团泊校区、南开玉泉路校区。主校区团泊校区地址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玉泉路校区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61号。

  六、 天津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原国家教委批准的唯一一所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在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中药学科达到第一方阵的前列,中医学科进入第一方阵。多年来,学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中医药领域领军人才,包括多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全国名中医及多位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青年人才称号获得者,名誉校长张伯礼院士荣获“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学校拥有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现代中药创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针灸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现代中药创新中心、现代中医药海河实验室等国家级、省部级高水平成体系化科研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3项,省部级科技重大成就奖1项,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各类科技奖项100余项。

学校拥有中药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2.0、获批教育部基础学科中药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工作(“101计划”)牵头单位,主持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获首届全国优秀教材(高等教育类)特等奖1项。学校现有直属附属医院3所,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6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9个,国家优势专科7个。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监督部门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5年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各省(区、市)平行志愿的录取调节。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4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国内就读期间学费为人民币28000元/生/学年,在英国就读期间学费由英国诺丁汉大学制定标准及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5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中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9年制)、中医学5+3一体化各专业、中药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班)的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天津市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公寓管理住宿费(56人)每生每学年700元,公寓管理住宿费(34人)每生每学年1200元,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调配。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为原则。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学校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须符合学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专业录取无明确规定,则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为原则。其中,对于执行院校+专业组方式投档录取的省(区、市),同一专业组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专业录取时,专业组内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学校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无明确规定则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无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英语高考成绩不得低于110分。考生需具有较好的听力与口语能力和化学基础。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项、第2项所列疾病(色盲、色弱)不能被我校中医学类、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药学类、药学类、临床药学、中药制药、制药工程、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康复物理治疗、护理学类、应用心理学、食品卫生与营养等各专业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项所列疾病不能被我校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文件精神办理。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十八条:我校在甘肃省招收中医学(五年制)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甘肃省定向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得到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天津中医药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部分专业实施大类培养,为学生提供了先了解专业再选择专业的机会,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微专业。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贯穿到教学管理全过程,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严格考试管理,严把毕业出口关,严格执行最长学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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