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有关省、市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放军总参军训部,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日趋频繁,为加强对其中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获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08/04/2007 16:42:19,116) [查看全文] |
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
一、凡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举办的学校(以下简称合作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国际合作办学应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有利于上海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目前合作办学初行阶段,各级各类合作办学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历教育: (1)参照本市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执行,最高不得超出其收费标准的两倍。 (2)各校应按自费生收费原则核算成本,列出向学生所收费用的项目、用途及数额,向原受理机构计财部门(08/04/2007 16:40:44,119) [查看全文] |
中外合作办学有新规 通过两条例草案 |
朱镕基总理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难以适应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日益突(08/04/2007 16:40:08,93) [查看全文] |
合作办学条例禁办军事、警察、政治等 |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3月1日签署国务院第37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08/04/2007 16:33:25,95) [查看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全文) |
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日 (08/04/2007 16:32:54,100) [查看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08/04/2007 16:32:18,77) [查看全文] |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称合作办学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话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 第四条 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08/04/2007 16:31:43,87) [查看全文] |
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 |
随着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日趋频繁,为加强对其中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获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相应的中国学位。申请授予中国相应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应当具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各级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规定的相应条件。审核工作依照我国学位授权(08/04/2007 16:31:17,66) [查看全文]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08/04/2007 16:30:35,72) [查看全文] |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是指境外机构与中国的教育考试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 第四条 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需要,考试内容与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工作,并授权教育部(08/04/2007 16:27:02,66)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