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国欢迎海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
加第二届英国国际教育大会的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姜锋8日表示,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中国的教育体系也是开放的,因此欢迎海外优质教育机构与中国合作办学。
姜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我们鼓励很多人到国外留学,同时也鼓励国外的大学到中国来合作办学。 我们现在强调优质教育,根据我们2003年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鼓励优质教育机构到中国合作办学。” 他特别强调,中国和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应联合培养博士和硕士,联合制订国际课程,鼓励高校相互承认学分。(08/04/2007 14:24:50,100) [查看全文] |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
教外综[2004]37号(08/04/2007 14:24:14,94) [查看全文] |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是指境外机构与中国的教育考试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
第四条 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需要,考试内容与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工作,并授(08/04/2007 14:20:46,94) [查看全文]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第5号令(1999年8月24日) |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08/04/2007 14:20:15,92) [查看全文]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教育部第6号令(1999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08/04/2007 14:19:45,95) [查看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发布时间】:1985-11-22 【生效日期】:1986-02-01
(08/04/2007 14:19:24,78) [查看全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发布文号】:局令第86号修订 【发布时间】:1998-12-03 【生效日期】:1998-12-03 第一章 总则(08/04/2007 14:18:55,69) [查看全文] |
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有关省、市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放军总参军训部,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日趋频繁,为加强对其中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08/04/2007 14:18:22,71) [查看全文] |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
教外综[200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以下简称项目批准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08/04/2007 14:17:51,79) [查看全文] |